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05.30

行政事项名称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

行政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四、《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五、《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

  申请条件 :申请进口产品符合申请进口单位的经营范围,申请进口的产品符合我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环境保护等要求。

  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申请进口报告(介绍企业概况,拟申请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需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印章)。(将制造年限标注在申请表格的规格型号栏内,旧船舶的进口仅需标明技术评定书号)。

  三、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印章)。

  四、申请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的说明。

  六、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八、针对不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以下旧船舶类产品,包括:

  8901101010 高速客船

  8901101090 其他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

  8903100000 充气的娱乐或运动用快艇

  8903920001 8<长度<90米的汽艇(带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8903920090 其他汽艇(带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8903990001 8<长度<90米的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8903990090 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8901109000 非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

  8901909000 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1)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

  (二)进口出版业用印刷机械(限于最终用户申请),包括:
  
  8443140000 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50000 除卷取进料式以外的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60000 苯胺印刷机(柔性版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8443198000 未列名印刷机(网式印刷机除外,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还应提供印刷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如果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简要写明上述一、四、五、六、七项等内容。)

  办理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进口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到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地方、部门机电办需在经过其核实的申请材料中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加盖地方、部门机电办的业务专用章。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申请进口单位将书面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确认材料齐全无误,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说明相关情况、补充材料或调整有关填报内容。

  四、申请进口单位可以按《办法》规定通过网上或者书面方式提交申请。

  五、商务部正式受理后,在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申请进口单位通过网络申请,申请进口单位和所属地方、部门机电办均可通过网络查询结果;如果通过书面申请,可通过地方、部门机电办查询结果。)

  六、通过网络确认批准后,申请进口单位下载并打印网络自动生成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签章。持受理单、《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进口许可证。

  监督程序:

  一、企业向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

  二、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

  三、商务部审批。

  告知方式:网上告知并发证。

  承诺时间:20日(如果需要征求其他行业部门意见,承诺时间35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机电和科技产业司,010-65197855。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010-65197970,65198815,8409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