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外经贸局项目报批相关材料

一、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或环评报告书)
3、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的请示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合同、章程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董事长、董事成员、监事委派书
8、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
9、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10、审批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11、外经贸局对合同、章程批复后办理企业代码预赋及批准证书

二、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独资企业项目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或环评报告书)
3、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请示
4、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在该地设立外资企业的批复
5、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章程
8、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9、董事长、董事、监事委派书
10、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
11、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12、审批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13、外经贸局对设立外资企业的批复后办理企业代码预赋及批准证书

三、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变更
1、董事会决议
2、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的请示
3、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复印件(变更批准证书内容的需要批准证书原件)
6、审批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同要求,如:股权转让的企业另需报送股权转让协议、新签定的合同、章程;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另需报送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变更企业名称的另需报送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通知书等)

四、外经贸部门审批外资项目的权限
属于《外商投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省和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镇江市自行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限制类、禁止类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商务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外商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向当地政府提出设立企业的申请—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环保局办理环保预审—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批复—质监局办理企业代码预赋—外经贸局领取批准证书—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公安局公章刻印—质监局办理企业正式代码—国税、地税局税务登记—人民银行开设帐户—外管局设立外汇帐户—统计局统计行政登记—财政局财政登记—国检局商检注册—海关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也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