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是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资企业设立、增资及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二是汽车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能、外商投资设立汽车零部件和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三是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四是鼓励类、允许类外资并购交易额在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审核。五是外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六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设立境内分公司向注册地地方商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