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1、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对外劳务(外派劳务、对外工程承包、境外就业)有权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应到辖市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同意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市外经贸部门根据意见函为本市对外劳务有权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本市各公共媒体凭备案手续发布招收对外劳务广告,公安部门凭备案手续为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护照。
2、提供对外劳务项目法律保障。提倡对外劳务经营单位聘请涉外劳务专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外公布全市涉外劳务专业律师名单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名录,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推荐。项目备案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邀请精通涉外劳务法律法规的律师参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务人员或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3、实施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管理。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平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或政府部门设立的其他专门机构等),实施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招收管理,对外劳务报名窗口由省主管部门认定。全市各类对外劳务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对外劳务报名窗口,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招收劳务人员。
4、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资格管理。国内职业中介企业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过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专门核定,并交纳备用金后,才能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每年年底,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运营情况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做出分类等级下调、扣罚备用金、暂缓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理。
三、着力防范对外劳务人员经济风险
5、实施备用金管理。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向注册地辖市区外经贸部门交纳备用金,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实施出国(境)保险。对外劳务经营单位必须为对外劳务人员办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外经贸部门在出具同意招工意见函时,要核查有关保险合同。
四、强化对外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7、普及基础性培训。已在对外劳务报名窗口报名登记的人员,由窗口单位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基础性培训,辖市区对外劳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重点推荐(A类)、推荐(B类)和暂不推荐(C类)三类列入对外劳务人员信息库。项目中均为A类人员或自愿提供足够担保的B类人员,外经贸部门方可出具意见函和办理备案手续。
8、强化适应性培训。对外劳务经营单位负责对已备案列名的人员进行出境前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目的地法律法规、风俗人情、工作环境及风险等,使劳务人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对劳务人员应签的各种格式合同进行解说,对使劳务人员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辖市区外经贸部门负责核查考核。
9、进行针对性教育。对劳务纠纷、突发事件频发或我市已出国劳务人员反映强烈的境外劳务市场和境外雇主,外经贸部门应适时组织劳务人员或其家属,进行针对性教育,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强化对外劳务管理制度建设
10、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库制度。由外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劳动保障、外事等部门建立对外劳务经营单位信息库(分为对外劳务有权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本市招收劳务人员的外地有权企业三类)、对外劳务人员信息库、境外相关雇主(即雇佣我市劳务人员的雇主)信息库。对信息库中的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等级偏低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从严把关。
11、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对外劳务管理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成员磋商会。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
12、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市外经贸、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超标准收费以及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直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
13、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违法犯罪行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外劳务的宣传力度,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虚假广告宣传;外经贸、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未通过对外劳务报名窗口擅自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行为;公安部门严格有对外劳务倾向人员的护照办理,依法查处和打击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七、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切实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市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广电局、国资委、人事、信访局、财政局、法制办和司法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各辖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机构。
15、明确对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我市各类经营单位在对外劳务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经营单位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没有经营单位参与,但涉及我市劳务人员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由劳务人员居住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八、附则
16、行政责任。本实施意见由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后果的责任部门,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
1.对外劳务项目备案资料一览.xls
2.镇江市对外劳务项目备案表.doc
3.镇江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登记注册初审表.doc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