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随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规模加大,覆盖领域增多,企业跨国经营所得的税收处理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此次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明确企业境外税收抵免,就是让企业在国外获得的税收优惠切切实实落到企业身上。”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认为,某些东道国政府出于招揽投资、发展经济等目的对中国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如果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得到的这种减免优惠却在本国被征收了的话,就违背了让企业享受良好待遇的根本目的。
2008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定东道国征收10%税率,在没有税收抵免前,如东道国有8%的优惠税率,我企业在该国实际交纳2%税率,但回国后要交23%税率。在税收抵免后,我企业回国只需交15%的税率。东道国优惠8%的税率,切实装进了企业自己的口袋。
通知还规定了如何按照居民企业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出台此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不流失,以免跨国经营成为偷逃税收的漏洞。”梅新育说,“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收益越来越高,
而且现在这部分税收收入已初具规模,相信未来增长潜力更是巨大的。”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一位,其中企业(包括国企)投资等民间资产在对外资产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高,这也是“藏汇于民”的一种表现。梅新育说:“而‘藏汇于民’要健康发展,负责管理‘汇’的这些‘民’就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权利必须与义务统一,企业界应当明白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