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把开发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先进产业的集聚区、科技创新的先导区、体制创新的示范区和现代化的新城区。这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中对开发园区发展提出的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快和促进升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我市出台了“1+5”文件,一个主体
文件《关于加快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五个配套文件,即《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革省级开发区人事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和《镇江市省级开发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各开发区的工作目标:业务总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开发区年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幅高于所在地同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镇江新区年均增幅高于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幅10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完成市当年下达的分解指标,且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开发区年均增幅10个百分点;已开发工业项目用地单位产出效率(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已开发面积单位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明确了开发区的考评指标和激励指标,考核总得分作为开发区评先创优和核定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经营者绩效年薪的依据。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党政主要领导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辖市区、镇江新区综合考核。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基本报酬。其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相应考核指标后获得的绩效报酬,最高为基本年薪的两倍,同时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当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时,不能获得绩效年薪。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遵守党纪国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或经济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研究,主要责任人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关于改革省级开发区人事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开发区实行党工委、管委会、开发总公司三位一体的运转模式,形成以经济开发为主、社会管理为辅的格局。对开发区用人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重新核定人员限额,只减不增。今后不再给管委会(开发总公司)机关及下属单位增核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扩大招商引资人员比例,直接从事招商引资人员不得低于核定管委会(总公司)人员的20%。
《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提高用地准入门槛,进入丹阳、扬中、镇江新区经济开发区,京口、润州工业园和丹徒经济开发区谷阳片区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进入句容经济开发区、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片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进入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国土部门不得供地。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服务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