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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一、大项目建设的要求
1、投量要求:工业外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总投资8亿元以上,其中,高科技项目及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内资4亿元)以上;经营性服务业外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农业(含农产品加工)外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
2、投向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沿江开发产业带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对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的带动性强,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3、投速要求:原则上,从项目批准注册起,工业项目建设的考核期限为3年,服务业项目和农业项目为2年。

二、大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1、确保大项目用地指标的落实。大项目用地由市有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向上汇报,争取上级有权部门的核准。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预留30%优先用于生产性大项目建设。需跨行政区供地的,由市政府协调。
2、优先保证大项目生产、建设用电。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把大项目企业作为重点保障对象。限电方案提前3天以上通知大项目企业。大项目企业建"双回路"的,优先办理手续、安排建设,其第二回路的配电贴费优惠征收,具体标准由所在地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与供电部门协调确定。
3、加大对项目建设的金融扶持。将大项目企业纳入全市年度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大项目企业由金融部门组织银团贷款。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大项目建设,其募集资金总量不到1500万美元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1500-3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3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4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境内上市的照此执行。内资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出口信贷建设大项目的,由项目纳税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企业从其他渠道融资用于大项目建设的,酌情予以奖励。
4、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大项目企业申报和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财政贴息和补助。其地方配套部分,市和辖市区、镇江新区两级财政必须及时落实。
5、认真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允许企业按照国税发〔2003〕第113号文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大项目企业产品深加工接转、间接出口的,税收由市政府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给予优惠。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对大项目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6、规范和优惠对大项目的收费。将市政府《关于对镇江新区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镇政发〔2004〕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大项目企业及其他省级开发区。大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优惠政策收取,其减免的部分先办理缓缴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投资要求的正式予以减免,否则仍按原标准补足。

三、大项目建设的激励措施
1、设立项目引荐奖、项目推进奖,重奖大项目引荐和建设的有功单位和人员。
(1)项目引荐奖。利用外资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外资的1%、引进市外内资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新增注册民资的1%奖励项目引荐单位和有功人员。
(2)项目推进奖。依据项目规模和实际完成的投资量,奖励项目推进有功人员20—60万元,在项目建设考核期限内分年度兑现。
2、对大项目引进和建设贡献突出者,优先推荐作为市级劳动模范或"荣誉市民"的候选对象。
3、市委、市政府设立特别奖,专项用于对投量超过3亿美元以上大项目的奖励。投量超过3亿美元、5亿美元、10亿美元以上大项目经认定后,项目注册外资全部到位并开工建设的,奖励该项目特别奖50—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超过国家规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比例下限的,再酌情给予奖励。
具体政策详见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镇江市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实施细则》(镇办发〔2005〕48号)和《〈镇江市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补充说明》(镇办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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