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相关文件精神,江苏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所有创建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建。未开展创建工作的省辖市,今年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此,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应坚持“积极、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指导,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合和产业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具体创建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通知随文印发了《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明确:本办法所指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文件同时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验收、命名和管理。其它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由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并且每3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一次园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估重点为: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建设规划、环评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对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申请撤销其命名。办公室根据各园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调研和抽查情况以及绩效评估结果,适时发布全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最新进展。同时,领导小组对成绩显著的建设单位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