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农业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镇江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肉品安全质量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镇江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强化畜禽屠宰监管,规范肉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肉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商秩[2010]7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突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内活禽宰杀点、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点等重要场所。
(二)突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检验检疫、瘦肉精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
(三)突出屠宰加工、批发交易、市场零售等重点领域。
二、整治目标
(一)有效遏制私屠滥宰、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强化屠宰企业监管,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三)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索票索证”、“挂牌经营”制度,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
(四)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构建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整治任务
(一)严格检疫监管,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严厉打击病害畜禽交易加工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生猪,严格查证验物,扎实开展屠宰检疫,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
各地要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二)深入开展私屠滥宰、注水肉等专项整治,开展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强化屠宰企业监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镇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切实强化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肉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的要求,会同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镇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三)完善“索票索证”、“挂牌经营”制度,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完善市场“索票索证”制度,对没有检疫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章的肉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四)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构建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五)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商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江市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抓紧推动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声势。
(三)健全长效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屠宰企业信用档案,提高监管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四)建立报告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从2010年8月起,每月5日前汇总当地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商务局,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今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当地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五)加强宣传教育。
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政府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保证监管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立“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执法违法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8月20日)。
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检查整顿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所有肉品市场和畜禽屠宰企业设施配置、人员素质、管理制度、台帐记录等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对肉品质量进行抽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对质量抽检中发现瘦肉精肉、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本地畜禽屠宰厂(场)监管状况和肉品质量安全情况,提出规范监管、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肉品质量的措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
市商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辖市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省检查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各项准备。